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证书复印件;
4.团体会员证书副本原件。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证书复印件;
4.团体会员证书副本原件。
(三)合伙人(股东)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1);
2. 变更前后合伙人或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四)经营场所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证书复印件;
4.团体会员证书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本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证书复印件;
4.团体会员证书副本原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负责人或经营场所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证书复印件;
4.团体会员证书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