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制度

广东省注协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风险的提醒函

粤注协函〔2018〕103号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浏览: 字体: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省广大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投入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接受申报企业委托,对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肩负重要职责,为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广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科技强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7年,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2020年)(粤科高字〔2017〕129号),从数量扩张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近期,新一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即将开

展,据我会与有关部门沟通时了解到,部分事务所在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时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业务问题及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履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据有关部门反映,部分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时,并未履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个别事务所甚至未编制相关工作底稿,仅凭企业提供的有关数据表出具报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形成巨大的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应杜绝此行为。

二、积极关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是否存在重复使用情况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发〔2016〕19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4点“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及第5点“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的规定,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是不能重复使用的,知识产权的重复使用不仅影响到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知识产权,还影响到该知识产权对应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占比情况。因此,事务所在进行专项审计时,应关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是否重复使用情况,提醒企业进行自查,避免出现重复使用情况。

三、准确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指标

据税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报送的数据存有细微差异,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发〔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项“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因此,事务所在进行专项审计核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时,应以实际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数进行计算,避免出现以四舍五入的形式计算满足高新收入占比达到要求而实际存有细微差异而未达要求的情况,形成执业风险。

各事务所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应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认真研读2016年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发〔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发〔2016〕195号),熟悉相关工作规定,并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履行必要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审计证据,规范执业,规避审计风险,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的专业服务作用,体现注册会计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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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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